1.
執行法院104年2月3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69地號(重測前:埤頭段1160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1287地號(重測前:埤頭段1160─18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私設道路。執行法院113年9月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69地號土地為道路;1279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坐落(門牌號碼:中南路420巷11號);1287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為私設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載,
2.
1287地號土地未直接面臨道路。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
3.
1287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土地有無登記面積與地籍圖測量面積不符,拍定後不得以實際鑑界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1287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7.
1279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1287地號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