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18地號土地上有水泥造休憩設施,部分為道路、雜草雜木。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5.
無他項權利。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