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未鄰路,出入須經鄰地,經目視土地上有數個閒置魚塭占用,又依空照圖判斷,魚塭跨建於鄰地,因魚塭所有權人不明,且魚塭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亦不明且魚塭未併附拍賣,拍定後魚塭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債權人陳報該土地現為廢棄魚塭,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惟魚塭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書狀費未繳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