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查封時會同債權人至標的現場,507─14地號土地為屋前巷道。共有人在場稱,332建號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中,無出租出借,共有人間無分管契約,5樓天花板有部分因地震致水泥塊掉落及鋼筋裸露之情形。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第2種住宅區。
3.
暫編之83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439─10地號)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爭議,須俟該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4.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