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均為106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106建號建物無門牌且久無人居。六、
3.
552-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552-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 用地。
4.
10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本件係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本件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6.
建物共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對本件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