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 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3.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5.
206等地號,均為雜樹林,其最確切之現 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次順位優先承買權 人或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7.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8.
本標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