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113年7月10日執行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稱:377地號土地之部分為門牌「林內路
2.
31號」建物之坐落基地,部分則為週邊道路及空地;675地號土地 為空地;667地號土地之部分為空地,部分則為道路用地;669地號土地之部分 為門牌「林內路23-1號」建物之坐落基地,部分則為空地。
4.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查封拍賣,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六、上開不動產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 足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 不予拍定。
5.
本件土地均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 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6.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 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