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 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因路況車輛無法行駛到達現場,依航照圖所示本件 土地為雜草空地、水泥空地、部分雜林、部分產業道路。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土 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得 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4.
優先承買權: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標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限 制,並應當場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
6.
本件分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 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 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