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情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土地上疑似有一間廢棄鐵皮屋佔用及雜林。前揭 土地上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內,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出戶籍謄本 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始可應買。 六、本件分甲、乙、丙、丁、戊、己、庚七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拍 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債權者,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 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 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