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398地號土地坐落多棟建物,部分土地種植作物。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地上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參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拍賣之398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6.
耕地拍賣時:土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執行法院審核。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0.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1.
拍賣398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2.
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398地號土地,經查已登記有元長鄉瓦段56建號;並領有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核發之
14.
依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398地號土地,經查有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核發「自用農舍」建築許可之紀錄(使用執照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