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4.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 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 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 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 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 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者,以抽籤定 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