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453地號土 地上現為木瓜園,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 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後,應買人始得承 買。
7.
3453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3453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 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 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標標的土地上之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