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6 378-1地號土地上有兩座墳墓及椰子樹。本院復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再執行履勘 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其上有兩座墳墓、部分雜草、空地、部分種 植椰子樹,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墳墓與農作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