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 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橫跨巷道,部分有果 樹。拍定後不點交。
6.
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 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 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之。
8.
土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務人查報,倘拍 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