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904地號土地上有墳墓,且未臨路,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但座落 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
2.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3.
本件拍賣之90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之904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4.
本件拍賣之904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 人、毗鄰現耕所有權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5.
本件拍賣之904地號土地,據地政陳稱:圖面面積較登記面積短少,已超出 法定公差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