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地上權人林O清之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復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也不點交,地上權人及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地上權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地上權人與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地上權人有最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權人未實際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另如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7‧
4.
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