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停車位,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 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使用分區係擴大屏東都市計畫(60.09.
4.
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5.
部 分「住一」第一種住宅區,部分「綠十三」綠地,部分「公三十九」公園用地,基準建蔽率「住一」60%,基準容 積率「住一」180%,又「綠十三」「部分公三十九」本筆屬依法應予徵收而未徵收(徵收需地機關:屏東市公所)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
6.
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 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2230建號無增建,惟若前、後陽台及窗戶有加設鐵窗、鐵門,屬於建物之附屬物,拍賣價額已 包含全部之鐵窗、鐵門,拍定後鐵窗、鐵門一併點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