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10.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新豐村8鄰225號、2 24號房屋及無門牌之磚造房屋(已崩壞)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 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 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3.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4.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土地可否作為建築使用及主管機關准否核發建照等 事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上之權利限制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
5.
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 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 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 標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