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9月9日查封時,據第三人指稱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債權人之代理人表示 標的無人居住,且稱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 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不動產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