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地號土地其上為建物(屏山新村 28號)、59-1及59-2地號土地為建物(屏山新村28號)前之巷道。324建號據在場之第三人(不 願具名)稱建物現由債務人之胞弟胡兆昌居住使用。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 用。嗣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履勘時,第三人胡先生在場,稱標的物由其使用,債務人為其胞 姐,標的物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及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內有 神明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168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