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屋 外信箱插滿未收之信件,屋內布滿灰塵,斷水斷電,顯已無人居住,牆壁壁癌嚴重,地磚破 裂,屋況欠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73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各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