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子及其弟(共有人之
2.
居住使 用,並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另第二順位抵 押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8日具狀陳報稱面對建物前方圍牆內右側有開一小門,供新庄段六小段1 200地號土地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住戶進出使用,且為該建物唯一對外出入口,該未保存登記建物 之所有人及使用情形不明。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占有使用特定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 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 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220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200-2地號土地,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 險,不得異議,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