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1月8日、114年10月15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土地上之同段130建號建物已滅失,土地現狀部分為巷道,並有多棟建物占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非土地共 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其他共有人 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 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 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