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172地號土地為文奇路150巷12號、14號前之空地,下面為水溝上面為遮 雨棚,部分為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 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標的土地如現況為道路之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