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查封時,據管理員在場稱,拍賣標的已出租給新世代教 會,房東很少回來。據教會人員在場稱,拍賣標的由教會於今年8月17日承租,剛租一個多月,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新世代教會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