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8月1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員警入內發現債務人母親在屋內, 其表示債務人並未住在此,目前是由債務人父母居住,依鑑定報告,土地屬第三種商業區,屋 齡約41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鑑價報告記載,765地號為第三種商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