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 明。併案債權人於115年3月24日具狀陳報,稱標的物之前承租人已於113年8月31日因租約到期 搬離,故標的物現無人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標的物是否積欠管理費及積欠數額為何,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