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指界時,標的均相鄰,其上有一鐵皮屋鐵工廠 (門牌中華一路2133巷13號),占有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 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0.
最後寄達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上午9點止(第一次拍賣)
11.
開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上午10點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