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7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指界稱1376-
3.
1377-6地號均為路 地,建物為四層樓房之第四層,據對面鄰居稱債務人已搬走很久了,現無人居住使用;又本院 於114年10月21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雜物家具破 損長白蟻,顯已久無人居住,天花板剝落,屋外牆壁壁癌,油漆脫落,經查陽台有增建,頂樓 有增建鐵皮屋一間,有獨立出入口,由頂樓樓梯進入,對面鄰居稱由債務人自行建造,目前無 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