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7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灣中街91 巷巷弄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標別1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標別
7.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 公共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