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00年4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4.
670-2 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嗣於民國114年6月20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
6.
670-2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包含門牌:左營大路454巷
7.
35號等平房 瓦厝,及門牌:左營大路109巷29號之房屋,部分為空地(670-1地號原為計畫 道路,現其上有建物)。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2.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 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 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14.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