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7月25日履勘時,債務人、第三人周OO在場稱無償借予第三人周OO使用。113年3月 起至114年6月止,共欠繳管理費42960元。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