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楊O(即債務人之親戚)在場 稱,標的物係與家人自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標的物有部分漏水、壁癌之情形,惟 無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地政人員指稱783地號土地為標的物前之既 成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 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 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 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件2586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