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7月25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與外公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 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優先承買: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
5.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