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2日查封時,經檢視本件建物屋況良好,無壁癌,水電供應正常,據在場之第三 人即債務人之媳婦陳稱本件標的有一編號51號之平面車位,每二個月之管理費(含清潔費)為新 臺幣4,803元,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據在場之第三人陳稱本件未積欠大樓管理費,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