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部分雜草空trial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員東路二段477巷道, 北面鄰員林市員東路二段,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由何人加蓋不明,故拍定後僅就空地 部分點交,建物佔用部分不點交。
3.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4.
共有人陳?光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0號確定判決應將土地上由其所搭建之烤漆浪板拆 除(不包括鐵皮棚房、鐵皮棚架)。 六、本筆土地屬員林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依據96年7月25日發布實施「變更員林都市計 畫主要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 」書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5案變更內容:「附十:
5.
本 區土地應自願捐獻變更面積之適當比例土地折算為代金,作為開發之回饋,並應於該變更部 分申請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
6.
前項回饋比例應依內正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 審議規範』附件有關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辦理。」,經本縣都市計畫委 員會105年12月23日第235次會議決定,應考量規劃原意以20%作為回饋比例。
7.
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略以):「...縣(市)主管機關委 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捐 獻代金之數額=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 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建築土地面積....」,爰實際捐獻代金之數額應待專業 估價者查估後並依前開公式計算之,另委託3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估價所需費用,亦由申請人負 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