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部分 為道路,部分為空地供停放車輛。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 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trial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 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 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