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不動產為集居式住宅,628地號土地為社區通道或公共設施,626地號 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 地。另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為其自住。故拍定後,債務人應將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土地範圍交 付予拍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後聲請本院點交。惟標的之維護情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如有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7.
614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且占用鄰地即同段613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有使用鄰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理,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六、拍賣集居式之住宅,628地號土地與建物之利用不可分離,62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又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該社區之使用管理約定等問題。
8.
債務人陳報拍賣之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等情事,惟其餘拍賣建 物有無嚴重漏水等相關實際維護形情,仍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 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