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上有三合院、平房等建物,部分為私設道路。惟 標的之出入臨路狀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債 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其實際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7.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