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查封時拍賣土地現況為雜草地,未經耕作。債權人代理人 則稱,拍賣土地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等情形。惟依鑑價報告之空照圖所示, 其使用範圍似與地籍界線未盡一致,拍賣土地似有部分範圍由鄰地合併耕作稻 田,鄰地所有人占有之使用情形不明,故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為準。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債務人應將其占有部有土地交付予拍 定人,如未交付,拍定人得聲請本院依現況點交債務人占有部分。但如有依有 不能點交之情形,本院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