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共有人稱拍賣不動產一樓出租予第三人經營自助洗衣店,租期自1 12年12月20日起至121年12月19日止;其餘部分則係拍賣債務人共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尚無共 有人間有分管約定之外觀,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4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
6.
土地之使用分區,37地號土地為員林市都市計畫第二種商業區,39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 共設施保留地)。
7.
964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且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
8.
328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其占用鄰地法律關係不明, 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評估。 六、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9.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