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本院人員、地政人員及警員至現場履勘,經開啟門鎖入內,屋內應有 人居住使用,又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 號2建物)。嗣據債權人陳報,經與債務人之母聯繫,告以本件建物仍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 用。本件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及本件建物內動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又本件編號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約定不明,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僅建 物點交,其餘不點交,惟如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依地籍圖謄本及鑑價報告照片所示,本件編號2土地為本件建物之對外道路,又建物有無其 他通行道路,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