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坐落宮廟「龍虎宮」。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 範圍,使用土地法關係及土地實際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土地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予塗銷。 六、編號1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點交且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如核符 相關規定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8.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