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稱:建物部分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297-15地號土 地現有變電箱座落其上,1267-5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2.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 (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 銷拍賣。
4.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六、編號1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編號2為擬定員林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1-
5.
細 部計畫案98.7.29第一種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 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 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