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建物廚房牆壁有裂痕,一樓供奉祖先牌位,建物為債務人自用。建物屋突樓層堆 放雜物,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 決。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建物連同其基地依現況點交,但 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債務人2人各持有1/2,分別於113年10月16日及114年3月19日測量增建 部分,惟兩次測量出之增建面積不同,請投標人注意。
7.
土地使用分區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建號
9.
1504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 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 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