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第三人所有建物坐 落,部分為停車使用,部分為道路。債務人在場稱,與前開第三人有拆屋還地 之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前開建物將拆除。嗣本院於114年9月11日現場履勘, 拍賣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已拆除,現場遺留地基、拆除後之土石及磚塊尚未清 理。因拍賣之土地尚有第三人遺留之地基、土石及磚塊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2.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5.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編號1土地為部分第二種商業區,部 分道路用地,部分第二種住宅區;編號2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編號3至5土地為 第二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 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