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雜草雜木叢生。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 之土地未臨路。另依彰化縣員林市公所函及債務人陳報,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 五租約,承租人可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土地 之通行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 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依彰化縣員林鎮公所98年6月1日員鎮民字 第0980016466號公告屬祭祀公業清查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之土地」,此部分由 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