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記載本件拍賣標的541地號土地現為既成巷道,範圍為路燈編號(八德區)0904705號前道路至大明街
3.
619─1地號土地均為既成巷道(即八德區大明街101巷),範圍為路燈編號(八德區)0903185起至101項18弄1號房屋後端,地政人員表示無建物占用。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現均作為道路使用,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萬肆仟元,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意買受者,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10.
619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05月31日)乙種工業區;
11.
619─1地號土地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05月31日)住宅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12.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