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田地、田埂,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 斟酌應買。
2.
本件執行標的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 人自行解決。
3.
八德區公所民國113年6月20日桃市德農字第1130021146號函文記載執行標 的原定三七五租約前經雙方於112年7月4日辦理租約終止登記。
5.
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7.
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