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建物由債務人自住,有增建(臨時建號
8.
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房屋共有人之一就其共 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房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為使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 人合而為一,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65年5月31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 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所拍賣之50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 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